2006年2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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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的企业主补了税款还吃官司
王佐兴

  为少缴税款,泰顺县某机械厂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日前,法院对该厂法定代表人林某做出了一审有罪判决。
    据检察机关指控,林某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少缴税款而采取向税务机关进行虚报纳税申报的手段,于1999年12月至2001年7月共隐瞒收入738800.66元,共少缴增值税款为41818.9元。2001年10月25日,该厂的偷税行为被泰顺县国税局查获。后该厂向泰顺县国家税务局补交全部所偷税款及滞纳金,并缴纳了罚款。2005年1月5日,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泰顺县国家税务局核算,林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100%。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向税务机关进行虚报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数额41818.9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100%,其行为构成偷税罪。但鉴于林某所在单位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经补交了全部偷税款和滞纳金,且林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时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对林某免于刑事处罚。